咱大沈阳气温一路猛降
掐指一算
距离沈阳集中供热的日子
也就半个月了!
近期,缴纳采暖费这件事
被不少沈阳人排上了日程
不过在缴费之前,
有些事你必须要知道!
10月13日
最新的《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
新鲜出台!
在这部《规定》中
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
关键词:用热合同
《规定》第五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
关键词:供热面积
《规定(草案)》第九条
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关键词:特殊情况采暖费计费方法
《规定》第十条
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
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